卞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职称。被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担任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78年10月16日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2003年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同年开始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卞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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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肇事后,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台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交警部门认定“未保护现场致事实无法查清”而确定由救人方司机负事故全责后,法院判决该司机承担七成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5日上午9时,台安县黄沙镇村民李某驾驶小客车正常行驶时,突然从右前方乡间马路上快速驶出一辆两轮摩托车,虽然李某采取了紧急措施,但两辆车还是发生了碰撞,摩托车驾驶者张某当即倒在血泊中。来不及多想的李某驾驶小客车搭载张某前往医院抢救,并垫付了医药费。由于抢救及时,张某脱离了生命危险。李某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此时,距事故发生已经过了4个小时。
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虽积极救助伤员,但仍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对此,李某辩称当时伤者突然驾驶摩托车跑到快车道上,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李某的说法无从证明。现场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他也没有在现场做任何标记,就用肇事车辆运送伤员,破坏了现场,妨碍了取证;事发4个小时后,李某才重返肇事现场,在医院才拨打122电话报案。他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为双方达不成和解,伤者张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6万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离开现场,但其目的是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的损失,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
虽然李某因抢救伤者未保护事故现场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承担此全部责任,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李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小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8万余元;李某赔偿5.7万余元。
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周庆春律师认为,救人与保护现场并不矛盾。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伤亡,另一方在救助伤者之前,可以先将事故现场拍摄下来,留下必要的证据,再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如何做?
①先行报案,并将伤者的轮廓用粉笔、油漆等工具标记后将其送往医院,肇事车辆停在原地,设置路障保护现场;如果地处偏僻或当时没有其他车辆经过,应当报案后用粉笔、油漆将肇事车辆和伤者的轮廓划出标明后,再用该车辆运送伤者就医。
②司机有条件的话拍摄现场照片(现在不少手机有拍照功能)。包括车辆位置、碎片位置、人员倒地位置、刹车痕迹及车道标线等。
③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留下证人资料,以供日后联络之用。
④联络保险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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