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三级律师职称。被授予辽宁省优秀律师,担任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78年10月16日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2003年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同年开始律师... 详细>>
律师姓名:卞册
电话号码:13842093387
手机号码:13842093387
邮箱地址:bc3387@163.com
执业证号:12101200510421000
执业律所: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52-3号济源大厦1102室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现在遭遇这三种情况的受害人也能得到救命钱了!
今日起,辽宁省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9月30日,辽宁省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新闻发布会在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举行。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辽宁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省卫计委、省农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代表参会。
据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关耀林介绍,我省已颁布《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垫付使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情形,就是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关耀林表示,救助基金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申请救助基金得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申请救助基金有哪些程序?
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通知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救助基金多少天到账?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适用辽宁哪些地区?
根据《实施细则》,该救助基金统一设在省级,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具体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这是因为大连是计划单列市。也就是说,12月1日,除了大连外,辽宁其他地方出了交通事故都适用《实施细则》。
垫付的救助基金如何追偿?
垫付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关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社会捐赠;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协调单位职责如何分工?
辽宁省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民政厅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负责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省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省农委负责监督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农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司法救助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监督殡葬部门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此后,各省进入基金的落实阶段。其中,江苏是在全国较早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省份。基金垫付救助总量已超过3.35亿元,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在今年1月19日闭幕的辽宁省政协全会上,高群委员呼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发言,引起了与会委员的共鸣,最后形成了委员们的联名提案。高群以沈阳市为例介绍说,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沈阳市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和因经济条件受限无力赔付的案件955起,占交通事故的17.9%。
辽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办法和相关使用要求。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当前我们仍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事故总量仍然很高,一些事故的伤者抢救费、死者丧葬费得不到保障,造成伤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甚至因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引发矛盾纠纷突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基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完备和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矛盾化解现实需要的共同背景下,我们迅速筹备并及时启动这项工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42093387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52-3号济源大厦1101室
辽ICP备17013786号-1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98 Copyright © 2017 www.syw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